标题: 广告损害国家尊严,索尼被罚一百万
时间: 2021-10-18发布,2021-10-18修改
名称: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新产品,于2021年6月28日委托上海传采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传采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SONY 更多精彩 随心记录 新机将至 2021.07.07 22:00”等表述的互联网广告(下称“涉案广告”)。当事人向传采公司提供了文字、图片等广告素材。2021年6月30日22时,当事人通过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了涉案广告,并于2021年7月1日9时45分将涉案广告予以删除。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万元;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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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曾和我争论该行为是否真的违反广告法的上述条款,对此我引用美国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法学著作《普通法》的开篇做为回答: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下文的“你们”是指小日子过的不错的日本人。
如果索尼要为自己的行政处罚鸣不平,那么它应该直接向侵华日军追责,因为是他们的侵略行动直接导致了该行政处罚的发生。
如果没有侵华日军的行动,日本企业发布带有7.7 22:00的海报就不会具有损害中国国家尊严的效果,索尼也就不会遭到此次行政处罚。
所以,要鸣不平,就去找你们的祖辈,别来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