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观《名侦探柯南》1087/1088集有感——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既遂,躲避一个并不存在的罪行
时间: 2021-12-26发布,2021-12-26修改
原视频:
【《名侦探柯南(中配)》 第1087话 空白的一年(上集)-哔哩哔哩番剧】https://b23.tv/ep430607
【《名侦探柯南》 第1088话 空白的一年(下集)-哔哩哔哩番剧】https://b23.tv/ep430627
故事梗概:
年轻人甲男是一起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老人乙男的家人是该诈骗案的受害者。一日,乙在路上遇到甲,遂追上甲进行争论。争论中,甲突然抓住乙的衣领将其往一小巷拖行。乙为摆脱甲,双手奋力向前一推。不料甲因此失去平衡,头撞墙面而亡。乙惊慌失措,不敢告人,独自一人将甲尸体埋于山中。
借住在乙家中的年轻人丙男当时恰好外出,目击了此事。但丙后来失忆,忘记了此事,所以乙没有对丙下手,反而对其关爱有加。然而好景不长,埋在山中的尸体被人发现,并被新闻报道。丙看到新闻,逐渐想起案发细节。乙见状,欲杀丙。
乙先是趁丙在公交站等车时,用力将丙推到马路中央。幸好司机刹车及时,没有发生意外。丙安然无恙,且遇到了柯南、毛利一行人。众人相约调查丙失忆之时遗忘的真相。
随着调查的深入,丙也回忆起更多细节,真相呼之欲出。哪知第二日,丙突然暴毙,警方称其服毒自杀。后经柯南、毛利调查,是乙毒杀丙后再伪装成自杀,目的是掩盖乙自身的杀人罪行。
问题是,乙最初其实没有杀人罪行。
因为乙的第一起命案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一个老人,被年轻人拽着衣领拖到小巷,人身安全处于正在进行的紧迫威胁之中,采取把对方推开的行为进行防卫是完全正当的,显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至于对方撞到头死亡,那完全是个意外。大部分人被人推开并不会死,所以甲的死亡和乙推开甲这个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的推开行为既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那无论该行为导致加害人出现了什么后果,都不应由防卫人来承担责任。法律应该严于加害者,宽于防卫人。
此外,导致甲撞到头死亡的危险也是由甲自己创造的。如果他不是抓着乙的衣领不放,也不会被乙推开,不会导致失去平衡撞到头。所以他应该为自己创造的危险导致的死亡后果负责。
因此,乙根本无需为甲的死亡承担任何责任。乙与甲争论,没有创造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年轻人甲抓住老人乙的衣领拖行至小巷,显然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乙有权防卫。乙推开甲,没有超出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甲死亡,危险是其自己创造的,他应该为自己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乙当场报警,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不仅除掉了恶人,还可以继续与家人幸福的生活在一起。
然而剧情没有如果。乙没有那么幸运,没有人告诉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对方死亡自己也无需承担责任。他认为自己犯了滔天大错,他选择掩盖——即使付出另一条人命也在所不惜……
他错了,错的是如此悲惨,与一个个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机会擦肩而过。本来,责任是完全没有的,并且很可能会成为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被司法机关登报记载。可惜,他擅自埋掉了尸体,这就涉嫌侮辱尸体罪。但是,侮辱尸体罪的量刑并不严重,做为老人,他很可能只会判缓刑,无需进监狱。
然而他不知道。他没有选择自首,反而试图杀害目击证人。第一次,他把人推下站台,这次失手了——故意杀人未遂。本来他可以就此收手,故意杀人未遂的量刑虽然不轻,但毕竟受害人毫发无伤,犯罪情节明显轻微。而且受害人借住他家,与他熟识,他完全有机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减轻处罚。
但是,他还是决定痛下杀手。第二次,他成功了。丙在他的面前毒发倒地——故意杀人既遂,再无挽回余地,一切都结束了。
案件很快告破,乙的朋友称,自己会等乙出狱回来。多么美好的友情。这份友情,曾经也属于乙和丙。但现在,因为一个并不存在的罪行,乙入监狱,丙入地狱。不知道乙在法庭上得知自己并不需要为第一起命案承担责任时,内心会做何种感想。
但是我看到这里,无疑忍不住想哭出来。误解至此,何其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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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按照日本的法律,老人的行为也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参考资料:
https://zhuanlan.zhihu.com/p/43569802
关于第一起命案中乙无责的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乙推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甲的死亡与该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据此认定乙防卫过当。因此,乙属于正当防卫,无刑事责任。
换个例子:
如果甲没有抓住乙的衣领拖行,只是与乙进行口头争论,乙却突然推了甲一把,导致甲头撞到墙死亡,责任该如何认定?
我们之前说,推人一把和死亡之间是低概率,所以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乙不应为甲的死亡负责?显然不正确。
此时,我们虽然认定甲的死亡是意外,所以乙不构成故意杀人。但是,导致甲死亡的意外,其危险是乙创造的。乙平白无故推了甲一把,没有预见到甲可能会失去平衡导致头撞墙死亡,属于过于自信。过于自信,创造法律所禁止的危险,导致别人发生意外。此时,别人发生意外就与乙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乙需要为甲的死亡承担过失致人死亡责任。
这一认定为何与2楼的认定如此不同?因为法律不是数学公式和逻辑推理,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实现不是严格对称的,也不应是严格对称的。
道理很简单,你要对我实施不法侵害,我推你一把逃开,你跌倒摔死,与我何干?
而我好好的站在这里,你推我一把致我摔伤,怎可轻易逃离责任?
所以一个无责,一个有责。一个不具有因果关系,一个具有因果关系。
附:如果真的要总结规律的话,关键就是要看危险是谁创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