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发行权穷竭”——使软件许可证“禁止转让”条款失效的法律原则
时间: 2022-06-21发布,2022-06-21修改
发行权穷竭,亦称“首次销售原则”。著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著作权人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或复制件的控制、支配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的原则。与发行权密切联系的一项原则。美国、德国等国的著作权法都有发行权穷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学理上认为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关于软件许可证转让合法性的相关判例:https://www.cnbeta.com/articles/tech/195266.htm
欧盟法院作出裁决(PDF/机器翻译),软件开发商不能反对二手软件许可证的转售,即使软件是通过互联网发行。 案件原告和被告分别是甲骨文公司和德国UsedSoft公司。甲骨文公司销售一种通过其网站下载的客户端软件,它的协议明确表示客户“不可转让”其许可证。而UsedSoft则销售从甲骨文客户手中购买的二手许可证,它的客户可直接从甲骨文网站下载软件。
甲骨文向德国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禁止二手许可证交易行为。德国联邦法庭请求欧盟法院对计算机程序的合法保护作出司法解释。欧盟法庭认为,发行权利穷竭原则(Principle of Exhaustion,或叫首次销售原则)不仅仅适用于销售的物理拷贝如CD-ROM或DVD,也适用于网站发行的可下载软件。
也就是说,当软件开发商在欧盟成员国出售软件拷贝之后,它就失去了反对转售软件的权利,即使它的许可证禁止转让。
中国的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穷竭,但也可以援引民法典中的显失公平条款诉请格式合同中的“禁止转让”条款无效。
备注1:这里只谈转让(包括赠予和出售),不谈出借与出租。我还没有开始研究出借与出租的法律问题。
备注2:对许可证的转让必须是完整的,不能只转让部分权利。比如,如果许可证允许在多台设备登录,则必须同时转让所有这些登录次数,自己一台也不能保留。欧盟的判例中说:
然而,法院指出,如果第一个购买者获得的许可证涉及的用户数量超过他所需要的数量,则购买者不会因分配许可证的权利和只转售一部分而获得授权。
此外,法院指出,发行权穷竭的计算机程序的原始购买者,必须使下载到其自己电脑上的副本在转售时无法使用。如果他继续使用它,他将侵犯版权所有者的复制权。与发行权相比,复制权并没有在首次销售时穷竭。
备注3:发行权穷竭是一个西方法律概念,在中国不一定能实现,也不一定能应用于软件许可证。虽然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能实现,我也希望它能实现,但在对法条和判例进行进一步研究之前,我不能做任何保证。
『回复列表(9|隐藏机器人聊天)』
也就是说,MT管理器这个条款3中的禁止转让规定,在法理上是无效的。在道德上当然也是无效的,别人已经买了,你没有权力再管别人给谁用。如果真的因为条款3的禁止转让规定导致许可证被停用,用户上法院起诉要求恢复许可证的话,很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备注:这里只谈转让(包括赠予和售卖),不谈出借和出租。我还没有开始研究出借和出租的法律问题。